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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基金相关消息:中基协党委委员、副秘书长黄丽萍 可持续发展伦理下ESG体系有不断提升空间

文 / 若雨 2022-12-20 22:02:01 来源:亚汇网

   12月20日,“2023《财经》可持续发展高峰论坛”在京举办,中基协党委委员、副秘书长黄丽萍发表主旨演讲,其中提到,可持续发展伦理下ESG体系有不断提升的空间。

   黄丽萍指出,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出发,能够不断丰富生产、投资的ESG逻辑。目前,得到广泛运用的ESG指标体系普遍包含了一些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方面的伦理,例如减碳优先、尊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员工和消费者权益、性别平等、董事会构成多样性等等。从共同发展、高质量发展、外部成本最小化出发,可以发现一些新的ESG伦理。

   以气候变化为例,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责任、企业责任在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具有优先地位,但并非对所有主体都是最高或唯一责任。在共同发展原则下合理分担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才更具有现实可行性。从企业层面看,所处区域碳消解能力、碳汇能力不同,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也会有所不同;企业在所在社区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与气候变化责任相矛盾时,相互折让关系也应当有所不同。对于企业来说,对股东和利益相关者负责已经达到了企业能力的极限,企业ESG伦理应当尊重这一现实,尊重共同发展这一基本前提。

   其次,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例,产品质量与安全只是一个底线标准,这个底线甚至已经被法律、监管或国家标准所确认,ESG将其纳入只是起到了再次确认的作用。但从产品或服务的交易全过程看,适当的销售、合理的定价、完善的售后服务均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销售中不应当误导客户对身心健康的认知,不应当欺骗消费脆弱人群,不应当夸大产品的使用价值,不应当滥用市场地位不合理定价收取智商税,还有网络杀熟、促销季提高商品价格后再打折的虚假降价销售行为等。有些产品本身没有包含多少不可替代的人类劳动,但通过夸大、猎奇、过度包装等销售手段获取附加值。从高质量发展原则出发,这些问题都有纳入ESG伦理考量的必要。

   此外,在公司治理中,传统公司法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规范公司治理责任,除要求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社会责任外,并没有对股东责任和利益相关者责任的权衡作出系统安排。公司一般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投资者也乐意看到这一结果,并为此而提升估值水平。但公司利益最大化与外部成本最小化并不完全兼容,很多时候前者以后者为代价,由此带来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外部成本最小化是完善发展伦理的重要拼图,它的含义是“所有人的发展是每个人发展的前提”,所以每个人的发展都应当对所有人的发展带来最小损害。“公司治理可以在平衡股东责任与利益相关者责任之间找到合理出路,这也是众多ESG伦理目标在企业层面实现自洽的方法,我们应当推动企业为此而努力”,黄丽萍如是说道。

   黄丽萍强调,“可持续发展的伦理探索具有持久的生命力,是我们推动ESG投资、促进共同富裕和高质量发展的精神动力。期待基金行业能够立足我国实际,在ESG投资中充分挖掘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不断丰富和优化ESG投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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