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而言之,比例再保险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对其业务如果是合同再保险的,双方均承担义务,原保险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分出,再保险人必须接受,双方无权自由选择;如果是临时再保险的,则可选择分出,再保险人也可选择接受。
2. 自留责任和再保责任以保险金额的分摊为基础进行划分。此种再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处理经过与时间较短,再保险费结算的等待时间也较少,一般的,如火灾、盗窃险赔偿条件均可短期完结,再保险费在年终结账时,较快地准确地核算出来。
3.原保险人合同再保险中,比例再保险以原保险人的某种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如全部的海洋货物运输险业务;而临时再保险,则以个别保单或危险单位为基础,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均可自由选择分出或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