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扩大风险分散面。财产再保险人对自己所接受的分保业务,也要寻求风险的分散,争取风险单位的大量化。许多保险公司既是直接承保人,也是再保险接受人,当它接受分出公司分来的同类业务时,无疑扩大了同类业务的风险单位数,风险分散面也就扩大了,特别是业务来自不同地区时,同时也实现了风险在空间地域上的分散。
2.节省营业费用。相对说来,再保险公司接受分入业务所负担的费用比直接承保业务所负担的费用更少,因为再保险公司不必为招揽业务而到处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也不必为处理赔款而培训及设置许多专职理赔人员。此外,再保险可依靠少数几个合同,分入大量的业务,从而节省直接承保费用。由于再保险合同是在保险同业之间签订的,所需的人力、物力要少于直接业务。虽然再保险公司在接受分入业务收取分保费的同时,还要支付佣金,分担赔款,但由于营业费用的节省,收支相抵,往往收益颇丰。当今世界上再保险公司不断设立,有的经营历史悠久,规模不断扩大,这也是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