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就某类业务与接受公司预先订立合同,分出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将有关风险或责任转让给接受公司的再保险安排。由于这种合同再保险合同已将业务范围、地区范围、除外责任、分保手续费、自留额、合同最高限额、账单编制和付费等各项分保条件用文字予以固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已明确,所以合同再保险亦称为固定再保险。
在财产保险实务中,合同再保险有如下特点:
第一,合同再保险对于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合同再保险业务范围内的内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再保险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双方就得共同遵守合同的各项规定,分出公司有义务将合同范围内的业务分出,接受公司有义务接受按合同规定分出的所有业务,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双方再无自由选择的权利。
第二,合同再保险一般是不定期或者期限较长的再保险,分保条件比较优越。由于合同再保险的合同是预先签订的,在实务中通常不定期限或者期限较长,其业务也比较多,分保条件往往较临时再保险优越,从而对再保险双方都有利。
第三,合同再保险以分出公司某种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凡是该类业务,包括来自分支机构、代理机构的业务,分出公司必须全部纳入合同进行分保,不能挑选,以避免分出人的逆选择,同时也便于简化手续。这与临时再保险只限于某一笔业务或某个风险单位的情况完全不同。
合同再保险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比例和非比例再保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