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再保险是介于合同再保险与临时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再保险安排,其特点为:
第一,预约再保险对于接受公司具有合同再保险性质,对分出公司则具有临时再保险性质。分出公司就某类业务与接受公司签订了预约再保险合同后,对自己手里的该类业务可自由选择办理或不办理分保,但对接受公司来说没有挑选余地,凡是分出公司分出的属于预约再保险范围内的业务,必须接受,如同接受合同再保险分出业务一样。
第二,预约再保险较临时再保险手续简便。分出公司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可以随时决定将合同范围内的某些业务纳入合同,接受公司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就比临i对再保险逐笔安排再保险简便,也节省了时间。
第三,接受公司对预约再保险的业务质量不易掌握。特别是那些由经纪人安排订立的预约分保合同业务,更难了解。
第四,预约再保险业务的稳定性较差。分出公司往往是将稳定性好的业务自留,而将稳定性较差的业务分出,以稳定自己的经营,获得较大收益。
预约再保险与合同再保险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例如,预约再保险佣金较少,也没有盈余佣金;预约再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常为1年;预约再保险的应用范围较小,常用于某一特定风险;在支付再保险费时,没有留存保费准备金的规定。
在财产保险实务中,预约再保险一般适用于火险和水险的比例再保险方式。分出公司如有大额业务,超过合同分保限额的保额可以运用预约再保险来安排。
(2)根据财产再保险的责任安排方式分,再保险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