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夏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三十二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二、临夏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受理条件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情形。
三、临夏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办理期限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三、临夏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办理材料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原件1份;
2.出国(境)定居的,还需提供:
(1)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2)出国(境)定居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验原件;
3.参保人员死亡的,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未能获取死亡信息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或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验原件;
4.参保人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还需提供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验原件;
5.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支取的,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