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认定时间限制详情 下文就随小编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工伤认定时间限制:
1、用人单位: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职工/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工伤认定条件:
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其他情形。
不予认定工伤条件: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