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从州医疗保障局组织召开的“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座谈会上获知,延边州生育保险政策有了新调整。
对参保单位存在非主观恶意拖欠医保费用行为的,该局所属事业单位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将给予其相应的缓缴期限,并及时补缴医保费用和滞纳金,作为连续参保处理。如此一来,参保企业的职工即使在医保中断期间生育也不会受到影响,仍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
会上,该局党组书记张洪祥详细介绍了这次政策调整的由来及过程。2020年12月,州委第七轮巡察第四巡察组对吉林省丰义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由于企业名称变更、银行系统升级等客观原因,导致其职工无法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将有关问题移交了该局。其后,州医保局党组高度重视,要求该局举一反三,全面查找生育保险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
据国家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局长池光益介绍,为了切实提高生育保险制度的公平性,稳妥地落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该局下发了《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延州医保发〔2021〕1号),对延边州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完善连续缴费标准,着力提高城镇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何谓“非主观恶意拖欠医疗费用”?池光益表示,调整后的生育保险政策中,参保办法有两种,一种是企业“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次月正常缴费并及时补缴欠费”,另一种是企业“在延边州缴费不足3个月,但在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前后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