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策答问:
问: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有什么意义?
答:这项制度是全国首创、我省特有的一项养老保险制度,是我省先行先试、在转型发展上蹚出一条新路的具体举措。它的建立和实施,能够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让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彻底摆脱贫困,进一步健全民生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切实改善民生。
问: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什么不同之处呢?
答: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并行建立的。也就是说,只有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才能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从具体政策上来说,基本险是年满60周岁领取待遇,补充险是年满65周岁才能领取待遇;基本险个人缴费档次有10个档次,补充险个人缴费档次有5个档次;在政府缴费补贴标准方面,补充险的补贴力度更大,比如最低缴费档次200元,基本险政府补贴35元,补充险政府补贴70元,翻了一番。另外,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子女给父母养老,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孝老的传统美德。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权利。
问: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具体政策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的缴费标准有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行自主选择,政府对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得。缴费补贴标准为:缴200元补70元、缴500元补120元、缴1000元补200元、缴2000元补360元、缴5000元补600元。
问: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吗?
答:可以补缴,补缴具体分3类情况:第一类,年满65周岁的人员,如果想要补缴,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完成后按照政策直接领取相应待遇。第二类,距离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到65周岁时,以15年为最长缴费年限,差几年补缴几年,一次性补缴。第三类,参保人员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根据政策,所有补缴的保险费不能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问: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待遇领取和发放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答:待遇领取的前提: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政策实施起,如果已满65周岁,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没有补缴补充险保费的意愿,那么他可以直接领取政府发放的补贴待遇(出口补),每人每月20元。如果年龄在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领30元。领取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组成,支付终身。城乡居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根据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据实计算个人养老待遇领取标准,足额发放。计算方法为: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储存额÷120+20元(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每月领取的待遇。年满80周岁,每人每月领取待遇再提高10元。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但与低保、特困群体待遇不同时享受。
问:参保人员亡故后,个人账户资金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如果参保人亡故已经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那么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问:补充险制度对特殊人群有什么政策倾向吗?
答: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代其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对年满50周岁、不足65周岁参保人员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给与资助。广大人民群众如果对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政策还有不明白的地方,还可以向各级经办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