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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021年养老金调整计算方法 2021年云南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方案公布了吗?

文 / 书瑶 2021-05-15 23:42:40 来源:亚汇网

   4月16日,人社部发布《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简称通知),提出2021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自2005年开始,人社部、财政部每年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和物价的增长,对养老金进行适时调整。此次养老金上涨意味着退休人员养老金已经实现17连涨,退休人员的社会平均养老金水平也由2005年的714元,上调至2020年的3072元。

   从历史涨幅来看,此次4.5%的涨幅创近17年新低。2005年—2015年,涨幅均在9%以上,从2016年开始,养老金涨幅开始下降。2016年涨幅为6.5%左右,2017年涨幅为5.5%左右,2018—2020年涨幅均为5%,

   针对养老金发放问题,在1月26日人社部召开的2020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卢爱红表示,2020年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全面完成。下一步,人社部扎实推进各项社会保险改革,建设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加安全有力的保障、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调整办法上,通知提出,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资金来源方面,通知提出,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通知同时提出,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得通过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等方式变相提高待遇水平。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调剂金。

   2021云南养老金上调通知新消息:2021云南养老金调整细则出了吗?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职工退休工资与工龄有关系吗?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法定退休年龄依然适用,退休金计算办法已经被《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废止。

   职工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不再按工龄计算,按照缴费年限计算。在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之前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连续工龄,下乡知青年限、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写入5日提请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这意味着,今年我国基本养老金将实现“17连涨”,它将和报告提出的一系列举措助力“老有所养”。

   2021年云南养老金上调新消息:暂时还没有公布,先了解一下2020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要求和人、财两部对我省的批复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

   上述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每月增加53元。

   (二)挂钩调整:

   同时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1.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按本人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调整增加。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1.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5元。

   2.对退休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在我省的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六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30元,五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5元,四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0元,一类地区和其他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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