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七条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宜宾市中心支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七条: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一)至(十)及(十四)规定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