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取利益,建立“外汇平台”随时控制涨跌
2017年9月,李某文、李某群为牟取利益,联系到了专门从事推广、运营“可控”外汇投资平台的刘某、王某等人,意图通过其运营的虚假投资平台“赚取”投资者财物。
双方谈好分成后,李某文、李某群便获得了名为“摩根之家”“九华山”“鑫汇国际”“汇玺国际”的虚假外汇平台使用权。
上述所谓的“外汇平台”,实际上可由专人进行“风控”,能够随时控制平台中投资项目的涨跌。
获取平台后,李某文便纠集龙某等人,在广东省东莞市设立了专门办公地点,注册成立鑫鸿大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形成了诈骗团队,四处诱骗他人在其“外汇平台”充值投资。
步步引诱,诈骗5000余人,涉案千万余元
该犯罪集团中,李某文、李某群担任公司老板,负责联系平台、制定工作方法;龙某等人为管理层,负责网络“风控”设备维护、员工培训以及工资发放等,并按诈骗数额的2%至3%提成。(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陈某等人为业务员,分别假扮成身份不同的投资者,在其建立的“投资微信群”中推荐投资平台、发布虚假盈利截图,给他人“稳赚钱”的错觉,一步步引诱被骗人在其平台充值投资。
集团成员分工合作、层级分明,先是让投资者在平台上赢得一点点甜头。在其进一步加大投资后,就通过控制后台涨跌等“风控”手段,人为制造亏空,从而将财产收入囊中,达到诈骗财产的目的。
半年左右的时间,李某文、李某群等人通过上述方式累计诈骗5000余人,受骗人遍布全国各地,诈骗金额达1083万余元。
2018年4月至6月,该犯罪集团22人在广东、浙江等地被公安机关抓获,1人主动投案。除李某文、李某群、龙某以外,其余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集团覆灭,构成电信诈骗,最高获刑十三年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文等2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注册公司,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应认定为以李某文、李某群为首要分子,其余人员为成员的诈骗犯罪集团,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综合23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江津法院依法判决:
李某文、李某群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100万元;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30万至1万元不等。
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本案被骗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83万余元。虚假外汇平台经营者刘某等人已另案处理,并被判处刑罚。
法官提醒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按照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网络的兴起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商机”。网络电信诈骗相较于传统的诈骗方式,其犯罪辐射面更广,行骗方式更多样,作案隐蔽性更高。
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也没有稳赚不赔的生意,切莫为一时之利,落入他人设下的陷阱。(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谨记:
资本市场如迷宫,稳赚不赔说不通。
网络投资要小心,提防诈骗莫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