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条例》更新了许多内容,其中一条规定引起了许多投资者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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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条例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这是不是意味着受害者的损失无法追回?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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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来为大家解析这一条例。
上面的条例并没有明确说明受害人这一主体,而且在条例中也明确说了,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监督。
既然是清退资金,对象自然是把资金退给受害者,因此条例说明了国家会来帮助集资参与人拿回资金,但是并不保证能够全部拿回投资本金。而所谓的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是被非法集资人花掉的那部分,这部分是追不回来的,这一部分损失当然是非法集资参与人承担了,国家不可能给非法集资参与人承担这些损失的。因此,该条例并非是说只要参与了非法集资,所有的钱都无法追回。
但尽管如此,这几年的非法集资案,无论是在外汇市场,还是其他金融市场,一直是屡禁不止,每次暴雷,不仅涉案人员广,而且金额巨大。早先的PTFX普顿涉案资金达上千亿,七百多万投资者被卷入其中,传销层级更高达37级!各位投资者仍需保持警惕。
何为非法集资?
条例定义的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我们能看到条例定义的非法集资有以下几个特点(1)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金融管理部门指央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也就是没有金融管理部门授权。(2)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方式集资高额回报、还本付息,这是资金盘的典型特征,但这纯属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早晚有一天会破产。(3)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是指非个体的几个人或一群人,比如如果是向某一家人,或一个公司内部的人集资,那就不算非法集资,但是如果该企业是通过广告,通过各种宣传广泛地向社会大众集资,那就属于非法集资范畴。
因此,任何机构向你宣传高收益的投资平台,很可能都是一个非法集资,是一个资金盘。
公安如何追缴资金?
此前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所适用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意见主要有:最高院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法律问题解释(2010年18号)、2014年三高《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三高《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此次《条例》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相比此前两高一部发布的上述司法解释和意见来说,主体层级更高,相应地公安机关的追查资金的能力更强了。
公安机关可以查封经营场所、扣押、冻结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追回、变卖有关资产;控制非法集资人的董监高,限制这些人出境。公安机关还可以追缴这些董监高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可以向广告代言人追回代言费、广告费,也可以追回业务员的提成等,
总而言之公安的权限更大了,追回亏损的能力也更强了,对投资者来说此次条例是好事。
国务院出台该条例来进一步管控不法的资金盘,足见国内资金盘骗子的猖獗,在外汇天眼就有不少资金盘骗子,因此尽管国家加强了管理,投资者还需保持警惕,切莫轻信骗子的“高额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