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网络上有一“PTFX外汇投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PTFX平台)。
该平台运作模式及程序是:
(1)参与人员经上线介绍登入PTFX平台网页,输入姓名、上线人员账号等相关信息,绑定银行账户注册成为PTFX平台会员。
(2)会员把投资款转入PTFX平台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台人员(或系统自动)将会员投入款兑换为美元。
(3)会员在PTFX平台显示的若干投资跟单操盘手中选择一个代为进行外汇交易。
(4)收益:①跟单获利,即委托操盘手交易盈利分配,投资者70%、操盘手15%、上线领导分五代发放15%;②利益分红,分红分为五级发放;③交易佣金,即当会员发展下线层级及人数达到PTFX平台设置的要求,通过对会员培训考试晋升为由低到高的I、IB、MIB、PIB、PIB2不同级别,并由此等级获得相应佣金。
(5)PTFX平台设置提现,资金进出自如。PTFX平台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会员人数作为返利依据,组织开展网络传销活动。
2017年12月,崔某娥、沈某芳、王某飞(另案处理)经他人介绍加入PTFX平台,后该三人直接或间接发展被告人胡某娟、盛某萍、李某华、刘某为下线会员。被告人胡某娟、盛某萍、李某华、刘某为了获取高额收益,通过口口相传、组织微信群、拉人头入会,分级奖励机制等手段,鼓励、引诱社会公众参会、发展下线会员。
被告人胡某娟的等级为MIB,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714人,下线层数8级,所属层级8,非法所得人民币188万余元。
被告人盛某萍的等级为MIB,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653人,下线层数6级,所属层级8,非法所得人民币98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华的等级为MIB,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400人,下线层数7级,所属层级10,非法所得人民币123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的等级为MIB,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358人,下线层数5级,所属层级9,非法所得人民币57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娟退缴赃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盛某萍退缴赃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李某华退缴赃款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刘某退缴赃款人民币5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娟、盛某萍、李某华、刘某以投资外汇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四被告人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胡某娟、盛某萍、李某华、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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