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能将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纳入广告法的范畴,那变相烟草广告还将换着不同的面孔出现在公众面前,这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规定不相符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30日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了更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对于烟草广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多表示,草案严格程度有待提高,应该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8月31日《京华时报》)。
吸烟有害健康,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吸烟不仅危害自己的身体健康,还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有数据显示,20世纪全球有一亿人死于烟草相关疾病,目前每年因烟草导致540万人死亡,而且80%以上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禁烟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同,从法律上规制烟草经济的发展成为了世界重大课题。我国于2005年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08年正式生效。根据公约要求,公约生效5年内,缔约国要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包括全面禁止源自本国领土的跨国广告、促销和赞助。如今,公约已经生效5年多,但是否应全面禁止烟草广告还陷在广告法草案审议的争议之中,尚未达成全面共识。
我国现有关于烟草广告的法律规定,包括广告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我国《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对烟草广告定义为:“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而公约第一条的定义为:“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活动,其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正是由于我国对烟草广告概念的不明确,导致实践中“鹤舞白沙,我心飞翔”、“爱我中华”等变相烟草广告屡见不鲜,这些广告语虽然没有体现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等,但谁都知道这就是烟草企业的广告。5月28日,中国疾控中心发布的2014年中国青少年烟草调查显示,13岁至15岁学生中,48.5%在过去一个月看到过烟草广告。
法律的作用在于指引人、教育人、评价人和惩罚人。广告法的修订对于烟草广告的作用必将长期作用于烟草企业,进而影响到全体中国人民。如果不能将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纳入广告法的范畴,那变相烟草广告还将换着不同的面孔出现在公众面前,这既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规定不相符,也不利于保护人民的健康尤其是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应成为烟草广告立法、执法的价值取向,进而成为全民共识。对烟草广告,法律应明确说不,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提出的那样,不仅要禁止烟草本身的广告,还要规定不得宣传烟草企业的名称和商标;不仅要禁止其做广告的行为,而且要禁止其促销、赞助等行为,不给烟草广告留后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