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公司组织员工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款用于疫情防控,公益性社会组织没有为每个人开具捐赠票据,而是统一为公司开具了捐赠票据,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进行个税税前扣除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问题二
2019年度个税手续费申报期限是否延长?截止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43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纾解企业困难,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决定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1日延长至5月31日。
问题三
问题3:我每个人工资都不到5000元,还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4 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问题四
疫情期间如果有给予员工买防疫物资的现金补贴可不可以免征个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第9问,考虑到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很多,政策上难以将他们一一正列举,因此原则上,只要是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实物,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享受免税规定。
问题六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护士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要办理什么手续才能享受免征个税优惠?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10 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考虑到目前相关人员正在疫情防治一线,其单位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切实减轻有关人员及其单位负担,此次对上述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支付单位无需申报,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问题七
我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什么时候可以开始?
答:由于前期需要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企业复工复产时间安排等各项要求,我省还没有完全具备全面开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的条件,全省税务机关正在全力开展各项准备工作。请广大纳税人放心,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开通后,我们将第一时间发布通告,并尽快为大家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业务。如果您急需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可将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所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至主管税务局,税务机关将以预约办税的方式为您开通个人所得税APP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功能。需要提醒的是,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前,您需要实名注册个人所得税APP。
问题八
纳税人在2019年度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预缴时没有办理扣除,可以在年度汇算时办理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问题九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需补缴税款金额小于400元,还是否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4 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问题十
个人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能不能在个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问题十一
哪些情形需要办理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问题十二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期限是否延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规定,对湖北省内需要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期限延至2020年5月31日。
问题十三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向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税前扣除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问题十四
医院接收函未写明金额,那么个人所得税扣除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才能够全额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第13问规定,可留存购买医疗防护物资时的发票、购物小票等购买凭证。
问题十五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疫情防控的地区进行了捐赠,由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因故无法及时开具票据,但承诺过一段时间再给我开具票据,这样情况我还能个税扣除政策吗?
答:按照《财政部Q94;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Q94;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如果个人在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赠之日起的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即可。
问题十六
我购买并捐赠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按照什么金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按照《财政部Q94;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Q94;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捐赠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同时根据公益捐赠的有关制度要求,接受物资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相应的办法确认捐赠物资的市场价格。如,在个人购买物资的时间与实际捐赠的时间很接近的情况下,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购买价格确定物资市场价格。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市场价格会取得捐赠者的确认。因此,捐赠者可以按照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确认的物资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
问题十七
我捐赠的金额很大,当月未扣完的捐赠额能否在下个月工资继续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七期)》第24问规定,可以继续扣除。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居民个人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如,黄女士3月份防疫捐赠出1.5万元,截止3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万元,那么黄女士在3月可税前扣除1万元捐赠,剩余0.5万元可在4月发放工资时继续扣除。
问题十八
我是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为员工办理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要员工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七期)》第27问规定,公司员工需区分不同的情形,向其单位提供捐赠凭证的复印件。一是员工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防疫捐赠的。公司需要其员工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办理扣除,其中捐赠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对于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捐赠票据的情况,公司可暂以其员工的 支付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捐赠证书等捐赠转账记录的复印件(手机截图)办理扣除,同时注意告知其员工需在捐赠的90日内及时补充提供正式的捐赠票据。二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捐赠的。公司凭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开具的汇总票据或者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以及员工明细单办理扣除。
问题十九
企业和个人应如何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Q94;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问题二十
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注: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问题二十一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注: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问题二十二
我是湖北省内一家个体工商户,代开货运发票时还需要预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暂不预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十三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注: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