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资金能不能支出来?”日前,某网友就自己的疑惑登录“保险咨询”栏目进行咨询。对此,专家介绍说,根据新《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政策解读】本条系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规定。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提取的,退休前个人不得提前支取。
2、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缴费到退休后支取长达数十年,通货膨胀的风险无法避免。若个人账户养老金不能实现保值增值,通货膨胀会降低其购买力,造成个人账户资金的贬值。目前个人账户资金按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但仍低于通货膨胀率,不能实现保值增值。
3、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政策说明】
职工参保后,经办机构会给参保人建立一个包括个人账户在内的社会保险信息账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等。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重要依据,个人账户资金是职工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也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退休前个人不得提前支取。
但是,如果出现职工离退休、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等情形时,个人账户会发生支付和支付情况变动,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此外,职工如果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那么他的个人账户会予以保留,等到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我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