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比例再保险是一种以赔款作为再保险双方当事人确定责任基础的再保险业务方式。当分出公司的赔款超过一定标准或额度时,其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负责,直至某一标准或额度。由于这一特点,一般又称为超过损失(赔付)再保险。从概念可知,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有两个限额,一是分出公司根据自身财力确定的自负责任额即起赔点,二是接受公司承担的最高责任额。
非比例再保险有多种方式,其中以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最具代表性,运用最多。
(一)超额赔款再保险及其运用
超额赔款再保险简称超赔分保,对原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所发生的任何一次损失,或因同一原因所导致的各次赔款的总和,超过约定的自负赔款责任额时,其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负责到一定额度。在实务中超赔分保又有险位超赔分保和事故超赔分保之分。
1.险位超赔再保险。险位(风险单位)超赔再保险是以每次保险事故中每一风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若一个风险单位赔款总金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全部损失由分出公司赔付;若一个风险单位总赔款金额超过自负责任额,则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负责到约定限额。
关于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所有发生损失的风险单位都按合同分摊赔偿责任,没有险位限制;二是每次事故中的损失,接受人负责摊赔的险位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摊赔2~3个风险单位的损失。
例如,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的900万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合同,在一次保险事故中有3个风险单位受损,每个风险单位损失150万元。如果对每次事故中的受损风险单位无限制,则赔款分摊如表4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