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下列费用:
(一)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二、生育包括:顺产、吸引产、钳产、剖宫产。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男女绝育术、流产术、引产术、复通术。
三、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采取定额补助办法,标准为:
(一)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补助100元;
(二)顺产、吸引产、钳产补助1000元;
(三)剖宫产补助2500元;
(四)妊娠三个月以内的人工流产补助400元;妊娠三个月以上的人工流产补助600元;
(五)男女绝育术补助300元;
(六)引产术补助800元;
(七)输精管复通术补助1600元;输卵管复通术补助2000元。
四、职工生育补助标准随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生育保险基金运作状况适时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实施生育、计划生育期间并发疾病,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实际超过生育保险定额补助标准部分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