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津贴以及一次性营养补助
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一)产前检查医疗费用:
职工分娩前发生的相关检查费用,符合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结算标准不得高于1000元限额,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分娩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女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三级、二级、一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的分娩住院费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按每例4300元、3800元、3500元的标准定额结算。
注: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参保女职工定额标准的50%执行,低频生育并发症除外。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1、职工在二级及以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费用,符合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2、职工在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费用,符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的,按政策实行限额结报,其中:3个月内流产1000元,3个月(含3个月)至7个月流引产2800元,7个月(含7个月)以上流引产4000元;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250元;经宫腔镜取环术2500元。输卵管和输精管结扎、复通的费用,符合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的,按90%结报。
二、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
计算方法: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产假天数。
三、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
泰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一般在100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