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城乡居民医保:
1、具有本省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
2、不能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确无能力补缴的退休人员。
3、具有本省学籍的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生(含港澳台及外籍大学生)(园)。
4、已经取得本省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省户籍非从业人员。
5、已经取得本省居住证,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外籍人员。
6、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7、符合《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8、新参保人员需先至社保局(社保服务中心)或其指定代征点完成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缴费。
城镇从业人员:
(1)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3)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5)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办理材料
城乡居民:
户口薄(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和残疾人要出具相关证件);
办理流程
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薄(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和残疾人要出具相关证件)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申请登记和缴费,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全部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