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安市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 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二、吉安市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受理条件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310号)
要求,人社部门取消了单独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即完成了社会保险登记。据此,此项业务不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