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经办区域
(一)平山县、栾城区、鹿泉区、元氏县、市本级(大学生)和桥西区参保的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经办。
(二)行唐县、裕华区、高新区、深泽县、赵县和无极县参保的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经办。
(三)灵寿县、新华区、藁城区、高邑县、矿区和正定县参保的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经办。
(四)赞皇县、新乐市、井陉县、化工园区、长安区和晋州市参保的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由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经办。
二、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申报流程
(一)石家庄市统筹区内定点医院住院
1、持社保卡办理住院;
2、住院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意外伤害登记表、入院记录复印件、病历本复印件、影像报告复印件、120出车记录、患者身份证复印件等)送至医院医保科;
3、医院医保科为患者进行网上申报;
4、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根据申报材料调查认定;
5、短信或电话通知患者结账;
6、患者办理出院结账直接享受医保报销。
(二)石家庄市统筹区外(异地)医院住院
1、电话备案(请拨打参保地意外伤害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备案电话);
2、患者自费结账出院;
3、将相关材料(住院收据原件、费用汇总明细、诊断证明、整套病历、120出车记录、病人身份证复印件等)送至参保地意外伤害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网点;
4、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根据申报材料调查认定并录入系统;
5、向患者个人划转报销金额。
(三)居民门诊意外伤害属急诊抢救病种
1、电话备案(请拨打参保地意外伤害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备案电话);
2、患者自费结账;
3、将相关材料(门诊收据原件、急诊病历原件、120出车记录、病人身份证复印件等)送至参保地意外伤害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网点;
4、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根据申报材料调查认定并录入系统;
5、向患者个人划转报销金额。
三、注意事项
1、城乡居民意外伤害经办业务咨询、备案、提交资料请根据参保地联系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商业保险公司。
2、参保患者因意外伤害在统筹区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属于意外伤害赔付范围的,出院实行“一站式”报销结算。参保患者务必持社保卡办理住院。
3、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仍由原承保机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