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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募股(IPO)之利弊

文 / zhangyi 2014-06-10 23:38:34 来源:亚汇网

  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主要优劣

  好处

  募集资金,吸引投资者;增强流通性;提高知名度和员工认同感;回报个人和风险投资;利于完善企业制度,便于管理。

  坏处

  审计成本增加,公司必须符合SEC规定。募股上市后,上市公司影响加大路演和定价时易于被券商炒作;失去对公司的控制,风投等容易获利退场。

  相关建议

  关于首次公开募股:

  经过深入、反复的研究、评议和讨论之后,一家私人持股公司最终决定加入公众持股公司的行列,接下来它必须为首次公开募股做充分的准备工作。首次公开募股就发生在一家公司首次公开上市的那一天。在那一时刻,管理层决定将其股票推向市场,允许投资者像买卖百事可乐或者微软公司的股票一样自由地买卖它的股票。公开上市并不总能确保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20世纪90年代许多原先秉持买入并持有策略的投资者都变成了首次公开募股的忠实拥趸,新上市的公司在其股票公开交易的第一天都会宣传说:投资于自己的股票,你将能获得三倍的收益。

  深刻教训

  20世纪90年代公开上市的公司中,大约有五分之一的公司其股票最终跌至发行价的10% 以下。最主要的原因是其中的大多数公司根本就不应该被允许公开上市,它们都是一些“三无”公司——无资金、无产品、无希望。

  首次公开募股市场已经不像20世纪90年代后期那样狂热躁动了。大多数进行首次公开募股的公司在踏入证券交易所之前已经拥有了丰厚的盈余。

  时机抉择

  私人持股公司的所有者拥有很大的自由度,可以自行决策,不必向公共监督委员会和股东就此作出说明或者解释。很少受那些条条框框的约束。

  公众持股公司不能如此,它必须每个季度都向股东发布财务报表,在年度报告中还必须就全年的所有财务信息提供一份全面的综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引入了一大批新的准则,比如更加严格的财务报表披露机制、高层财务人员必须遵守的道德准绳,以及如果该法认定从事了不道德活动的公司需要承担的一系列更加严重的后果等。

  高科技泡沫期间的大量范例已经证实,不是所有的公司都适合走公开上市这条路。一家符合要求的公司应该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一个十分美好的发展前景,提供一种有所创新的产品或者服务,符合一些严格的财务方面的要求。

  如果一家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满足了上面这些要求,接下来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寻找一家证券承销商。高盛、摩根士丹利等银行就是这类机构,它们会和公司一起努力,确信公司拥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和公开上市所需的适当财政支持。

  参与角色

  公司及其董事:准备及修订盈利和现金流量预测、批准招股书、签署承销协议、路演
  

  保荐人:安排时间表、协调顾问工作、准备招股书草稿和上市申请、建议股票定价申报
  

  会计师:完成审计业务、准备会计师报告、复核盈利及营运资金预测
  

  公司律师:安排公司重组、复核相关法律确认书、确定承销协议
  

  保荐人律师:考虑公司组织结构、审核招股书、编制承销协议
  

  证券交易所:审核上市申请和招股说明书、举行听证会
  

  股票过户登记处:拟制股票和还款支票、大量印制股票
  

  印刷者和翻译者:起草和翻译上市材料、大量印刷上市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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