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5号)、《温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实施办法》(温民养〔2020〕6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乐政发〔2015〕72号)以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乐清市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由市级民政部门安排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
第三条 补助资金来源 市级公共财政安排的资金、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上级部门补助及其他来源的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主要用于镇(街)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补助。
(二)养老机构补助:主要用于全市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补助、养老机构困难老人入住补助、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及其他政策性补助。
(三)养老服务人才补助:主要用于全市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市本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服务人才培训等。
(四)其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支出: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确定。
第三章 资金补助内容
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具有乐清户籍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及标准按照《关于乐清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乐民办〔2020〕78号文件执行。
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按《乐清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老年人高龄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乐民老〔2013〕338号)文件执行,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每月500元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