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汇处〔2021〕1号)显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人民币罚款。
资料显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区内外共13家大型企业共同发起,于2013年1月18日成立。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为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