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成立要件,简称为三性,即合法性、经济性和可确定性。
1.合法性
即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也即是法律所允许的利益。对于不法的利益,如以法律禁止事项所生的利益,或以违反善良风俗所生的利益而为的保险,不问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其合同一律无效。如小偷以盗窃物投保火险,货主以违禁品投保水险等,都属于不法利益,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2条明确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经济性
即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补偿损失为主要目的,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计算,则损失无法填补。如账簿、相片、纪念晶等,虽对所有人具有相当利益,但这种利益无法以金钱计算,故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标的。
3.可确定性
即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所谓确定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已经确定。如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还不能确定其价值,则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就无法补偿。现有利益比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则往往引起争议。随着保险技术的发展和完善,期待利益也可以比较准确地计算出来,故现今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