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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订立形式

文 / 夏天 2021-04-30 17:50:04 来源:亚汇网

   对保险合同应采取何种形式这一问题,我国《保险法》并未作出直接规定,既没有明确 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也没有禁止口头形式。在保险实务中,为了便于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特别是在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能够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索赔和为保险人承险责任提供法律依据,避免日后发生纠纷,也为了便于举证,如无特殊情况,保险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和暂保单等。

   1)保险单

   保险单也称要保书或称“大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 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签章后交付给投保人。根据《保险法》第十 三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应载明合同内容。保险单具有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确立保险合同内容、 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及保险证券等作用。

   2)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 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只是内容较为简单,实践 中只在少数几种保险业务,如货物运输保险、汽车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使用。另外,在团 体保险中也使用保险凭证,即在主保险单之外,对参加团体保险的个人再分别签发保险 凭证。

   3)暂保单

   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指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一般只载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重要事项, 以及保险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有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以保险单的规定为 准。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

   出立暂保单并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通常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才会存在。

   ①保险代理人在招揽到保险业务但还未向保险人办妥正式保险单时,可先出立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人的要约后,尚需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总公司的批准,在未获得批准前,可先出立暂保单,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

   ③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当事人已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还有些需要进一步商讨,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出立暂保单,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

   ④出口贸易结汇时,保险单是必备的文件之一,在保险人尚未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之前,先出立暂保单,以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暂保单是结汇凭证之一。

   4)投保单

   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是指投保人像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按照事先统一格式印制,通常为表格形式。投保单所列项目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区别, 投保人应按照表格所列项目逐一填写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和事实。投保 单一经保险人接受并签章,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5)批单

   批单也称背书,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 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实际上是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减内 容的批注,一般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列明变更条款内容事项,须由保险人签章,一般附贴在 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款目。凡经批单改过的内容均 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批单也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6)其他书面形式

   除了以上印刷的书面形式外,保险合同也可以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如保险协议书、 电报、电传等形式。《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协议书也是重要的书面形式。当保险标的较为特殊或投保人的要求较为特殊,不能采用标准化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时,可以采用保险协议书的形式。保险协议书是投保人与保 险人经协商一致后共同拟定的书面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协议书中载明,并由当事人双 方盖章或签字。

   上述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只是保险合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保险合同的全部。在 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和书面材料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不仅包括 保险单、保险凭证等,而且还包括投保单,投保人的说明、保证,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程度的 证明、图表、鉴定报告(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体检报告),保险费收据,变更保险合同 的申请,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损失鉴定等,都可以作为保险合同关 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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