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消息:
为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近期(2020年6-7月),苏州市医疗保障部门对我市医保目录内药品支付规则进行了调整。
医保基金根据支付标准按规定比例支付: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
?超出支付标准由患者自付部分,符合规定的自费费用累计进入大病保险合规自费费用。
没看懂没关系,举个例子:
1、以王先生(假设个人账户余额充足)购买药品A举例
A为甲类药品(医保支付比例100%)药品售价100元
医保支付标准90元
调整前:
由于药品销售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原医保支付规则,患者需全额个人自费,个人自费100元。
调整后:
根据新的药品支付规则,该药品由医保基金支付90元,超出支付标准的10元,由患者个人自费10元。
2、以张先生(假设个人账户余额充足)
购买药品B举例B为乙类药品(医保支付比例80%)
药品售价100元医保支付标准90元
调整前:
由于药品销售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原规则,患者需全额个人自费,个人自费100元。
调整后:
根据新调整的药品支付规则,该药品在医保支付标准内由医保基金支付72元(医保支付标准90* 80%=72),个人承担18元(医保支付标准90* 20%=18);超出支付标准的10元,由患者个人自费。
?所以本次购买药品患者一共需自付28元,医保基金支出72元。患者个人自付费用28元如属于大病保险规定的合规自费费用,还可以累计进入大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