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普遍认为,《办法》起到规范产品开发流程,促进有序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积极作用。
六方面进行修订
据悉,目前现行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是2010年发布的。
银保监会表示,原《办法》印发以来,对强化产品监管和提高财产保险行业产品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和法制环境的不断健全,原《办法》也面临着滞后于保险市场发展、产品监管体制机制不适应等问题,需要进行修订完善。在此背景下,根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产品监管的总体要求,对原《办法》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办法》共分6章40条,分别为总则、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审批和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具体对立法目的及整体原则,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总体要求及相应职责,审批和备案具体要求,监管措施,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以及办法适用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此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监管体制机制进行完善。
二是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
三是规范公司保险条款费率报送行为。
四是强化条款费率监督管理,明确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及其违规处理,并对公司产品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五是发挥相关协会行业自律作用。
六是根据近年来保险市场和产品监管最新情况和变化,修订完善了相关内容。
规范产品开发流程
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表示,《办法》的总基调未变,但加强了对产品条款和费率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产品开发流程。
比如,建立审议机制。《办法》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制度,建立审议机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职能,负责研究开发、报送审批备案、验证修订、清理注销等全流程归口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使用中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进行跟踪评估、完善修订,对不再使用的及时清理。
此外,《办法》指出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统计分析前一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开发情况、修订情况和清理情况,并形成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年度分析报告和汇总明细表,经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同时报银保监会和其省一级派出机构。
在报送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材料方面,《办法》在原有要求的材料基础上,还增加了可行性报告的提交要求,包括可行性分析、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经营模式、风险分析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值得注意的是,财产保险公司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示范条款的,无需提交可行性报告。财产保险公司使用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应当在精算报告中予以说明,无需提供纯风险损失率数据来源。附加险无需提供可行性报告及精算报告。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办法》要求公司对不再使用的条款费率及时清理,并报送年度分析报告和汇总明细表,这促进保险产品“清虚”,也便于监管及时掌握保险业服务各类对象的情况。《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报送的材料中增加可行性报告,则推动保险公司做到“心里有底”,提升市场上新产品的质量。
审查责任更明确
《办法》还强化了监督管理,明确了合规负责人和总精算师相应的审查责任,丰富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精算师协会在行业自律方面的工作内容等。
在责任明确方面,《办法》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对本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合规负责人对保险条款审查负直接责任,总精算师对保险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
上述三类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提交书面检查,并可责令公司作出问责处理。
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除依法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并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在行业自律方面,《办法》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切实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行业自律管理职责,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研究制订修订主要险种的行业示范条款,建立保险条款费率评估和创新保护机制。中国精算师协会应当研究制订修订主要险种的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
此外,《办法》要求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应当要素完整、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名称符合命名规则。王向楠指出,这在促进产品通俗化的同时,也进一步避免市场上出现“标题党”产品和“噱头”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