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 主任赵宇龙在北美精算师协会中国年会上,详细介绍了偿二代二期工程最新进展 。
回顾和展望偿二代二期工程的进展,赵宇龙表示,2017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明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2018年5月,发布《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路线图和时间表》 ,细分36个项目,明确总体安排;勾画施工蓝图,明确建设路径。2019年12月,健全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建设工作,包括调动多方专业力量参与;开展深入研究论证,进行单个项目定量测试,2019年底形成监管规则修订稿初稿。2021年1月,征求各方意见,形成送审稿,其中2020年2月和7月,开展两轮联动定量测试,形成规则征求意见稿;2021年1月,征求各方意见,形成规则送审稿。有望在2021年7月,银保监会委务会审议后发布。
对于实施时间,赵宇龙指出,经广泛听取意见,初步考虑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2021年第二季度报告起,保险公司按照新规则试报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但不作为监管依据;2022年第一季度起,保险公司按照新规则,正式编报偿付能力报告,并作为监管依据。关于过渡期安排,对于受新旧规则切换导致2021年第4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幅下降,或跌破具有监管行动意义的临界点(如100%、120%、150%等)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最长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政策,实现新旧规则平稳过渡。
科学有力防范保险业风险
对于偿二代二期工程的总体目标,赵宇龙指出,一是科学有力防范保险业风险。进一步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全面性,更加有效的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
二是推动保险业回归本源,做精专业,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实效。引导保险公司科学发展保障类产品,专注主业,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三是落实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要求。不断加强国际监管交流与合作,优化监管环境,提升国际监管合作效果,防范跨市场、 跨领域、跨地区交叉性金融风险,推动实现保险业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 。
在建设原则上,一是坚持立足国情。立足我国金融保险业发展实际,坚持中国道路 和自主创新,量身打造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的和金融监管实际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二是坚持风险导向。全面提升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风险针对性和敏感性,进一步扩大风险覆盖面,提高风险计量的科学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更加及时、准确地反映保险业风险变化情况。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保险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资本不实和质量不高、 投资多层嵌套和底层资产不清、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不实和管理能力不强、保险业保障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推动保险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是坚持开发导向。在立足国情、自主创新的前提下,充分研究国际金 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和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增强中国保险市场的吸引力,推动实现保险业新一 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形成主干技术标准共20个监管规则
对于偿二代二期工程的主要拟修订内容,一是在“三支柱”监管框架下,对现行17项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二是增加3项新的监管规则,形成主干技术标准共20个监管规则,包括《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4号:资本规划》、《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劳合社(中国)》。
具体而言,在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上,一是严格资本认定标准,夯实保险公司资本质量 。强化核心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完善资本定义,增加外生性要求;完善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的认可标准,防止高估偿付能力;严格财务再保险业务对实际资本提升的效应条件。
二是实施穿透监管,准确识别和计量保险公司投资风险。全面穿透,穿透到底;增加了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计量标准。
三是调整部分保险业务的风险因子。
四是完善长期股权投资的监管标准。
五是完善利率风险计量方法,引导保险公司优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
六是完善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计量框架。
七是增设调控性因子,体现监管导向和政策导向。
八是健全偿付能力监管等效评估框架下的配套规则。
九是全面校准风险因子,及时反映保险业风险变化。
十是明确资本规划监管要求,增强资本管理前瞻性。
十一是完善压力测试要求,提升风险预警能力。
例如,在实施穿透监管上,基于实际投资的底层资产计量最低资本,以准确反映其风险实质;对因嵌套关系复杂而无法穿透的资产,设定惩罚因子,大幅提高资本要求 ;引导保险公司减少投资嵌套,提高信息透明度。
再如,在调整部分保险业务的风险因子上,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风险较大,将贷款余额作为风险暴露;借鉴巴塞尔III 确定相关风险因子,大幅提高资本要求。 车险市场风险有较大变化,根据最新数据重新测算车险业务风险因子;取消风险因子超额累退分档;增加保费增速特征因子。
再如,在增设调控性因子上,针对保险公司投资的碳排放项目的绿色债券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给予90%的折扣,降低其资本占用,引导鼓励保险机构落实绿色发展理念。
在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上,一是优化风险综合评级(IRR)评价制度。二是完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SARMRA) 。三是优化流动性评价标准和指标 。
以优化流动性评价标准和指标为例,根据保险公司资产端、负债端、资产负债端等流动性风险的特征修订了监管规则,包括新增监测指标、修订监管指标、完善定性监管指标、强化预警能力。
在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上,继续提升市场透明度,充分发挥各方约束作用。例如,扩展了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要求;提升信息透明度,充分发挥相关方的监督约束作用。
对于保险集团,明确了风险传染和集中度风险等集团特有风险的最低资本计 量标准;明确了保险集团IRR和SARMRA结果要求及评价标准。对于劳合社(中国),按照穿透监管原则,要求对承保部和公司层面的可资本化风险分别评估和计量。对于偿付能力报告,根据三个支柱规则变化,相应调整报告内容;增加了业务经营、盈利指标等信息。